一般情况下,律师上法庭都是为别人打官司,要是律师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待遇,又该咋办呢?近日,五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律师为自己打劳动合同的官司,一名律师将曾经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支付给他68000元工资。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律师的诉讼请求。
律师为自己打劳动官司
这个律师为何要跟原来的东家律师事务所打官司呢?事情要从2006年3月说起。
2006年3月底,李律师在网络上看到某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的广告,觉得这家律师事务所不管是在制度管理方面,还是在报酬方面都与自己的期望比较接近,就主动跟这家律师事务所联系。双方见面商谈时,律师事务所口头承诺:给李律师的劳动报酬按收入比例发放,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,按业务收入的30%支付给李律师;李律师自己的业务,按收入的75%获取,前3个月的工资不低于4000元。双方谈妥后,律师事务所决定聘用李律师。
李律师介绍,2006年3月31日,他就到这家律师事务所上班去了。第二天,事务所就安排他到一家法律顾问单位上班,负责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,不想一干就将近1年时间。李律师说:“在我工作期间,律师事务所没有按事先约定兑现承诺,没有按月发放工资。”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无果后,于去年2月底离开了律师事务所,并于同年9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委以李律师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为由,没有受理他的请求。随后,李律师又将这家律师事务所告到法院,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给他劳动报酬68000元。
法院一审驳回律师的起诉
庭审中,律师事务所答辩认为,李律师起诉确实曾在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工作,工作期间是从2006年4月1日至去年1月30日止,他已领取了事务所支付的31000元报酬,他的报酬已经结清。
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说法,李律师认为不是事实,他说:“我根本没有领过31000元的工资,况且,我应该领取的是68000元。”
五华法院审理查明:李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,确实已经领取过31000元报酬。
五华法院审理认为,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但双方均认可劳动事实,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本案中,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,都没有提交有关律师事务所承诺支付给李律师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,劳动争议发生后,李律师到仲裁委申请仲裁,确实超过了仲裁时效。
据此,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原告李律师的诉讼请求。李律师不服一审判决,已上诉。